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仓山区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仓山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烟台山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福州市档案局、仓山区人民政府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仓山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