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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阳光检察“点燃”司法温度 仓山检察公开听证推动矛盾切实化解

http://www.csqnews.com  2021-10-21 19:33:53     【字号

日前,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有效化解了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为群众办实事 | 阳光检察“点燃”司法温度 仓山检察公开听证推动矛盾切实化解

案情回顾

刘某系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工地务工期间,因薪资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产生矛盾,后又在与陈某某争吵过程中,与陈某某互殴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右后侧肋骨部位撞击地面硬物而受伤。

经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右侧多处肋骨骨折、T1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右侧液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主动使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向陈某某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共计8.1万元、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世如作为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同时,吴世如检察长也注意到,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另外,本案系由薪资问题而引发,当事人刘某并非出于故意蓄谋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刘某系家中主要劳动力,日常家庭开支均由其在外打工来负担——因此,如果对刘某作不起诉决定,不但有助于推动本案矛盾的进一步化解,也能够帮助刘某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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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上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刘某作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刘某等各方共同参加。吴世如检察长作为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阐述,并针对是否对刘某作不起诉这一问题听取上述参加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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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刘某当场陈述了案件具体经过,表达了自愿认罪悔罪、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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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某某因路途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由检察官代为转达已对刘某予以谅解、对从宽处理刘某没有异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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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对案件侦办过程、当事人赔偿谅解情况等进行了说明,也对不起诉刘某的意见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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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件起因、经过以及当事人工作、家庭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并对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和看法,均认为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家庭情况,如对刘某作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所谓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会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情节,结合公开听证意见,于2021年9月29日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依法将不起诉决定书向案件当事人进行送达和宣告。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司法为民和阳光检察的宗旨落到实处;同时,也让严厉的刑事诉讼充满“人性的温度”,切实推动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仓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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