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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者获刑!私挖地下室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csqnews.com  2021-01-04 22:24:06     【字号

2020年初,金辉淮安二期(十六山房)C16号楼业主私挖地下室一事曾备受社会关注。同年8月1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雷某春上诉,维持原判。

私心作祟

为增面积业主私挖地下室

金辉·十六山房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路,系上下叠拼别墅,共有四层八单元,楼上两层为一户,楼下两层为一户。地下负一层为架空层,架空层外连庭院。

被告人雷某春购买金辉·十六山房C16#楼107复式单元商品房后,便开始通过私挖地下室来增加住宅使用面积。施工过程中,雷某春陆续拉拢其他多名业主,共同出资参与私挖地下室,并雇请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林某宝负责具体施工事宜。

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雷某春等业主雇请林某宝私自掏挖金辉·十六山房C16#楼所属主体部分及庭院的地下空间,开挖、扩建地下室面积约800平方米,致使地下桩及承台悬空裸露。

隐患丛生

危及居民生命安全

接到线索后,福州市有关部门按照“两违”处置机制,迅速启动查处程序,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检测。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测时发现,私自开挖的地下室,范围已经进入A轴墙体基础应力扩散区,开挖土体边坡已近似垂直。开挖土体主要成分为风化岩及残积土,遇水易软化,且内侧边坡土体没有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当发生强降水时,若场地地面排水处理不当导致地下水渗入,易引起内侧土体局部崩塌,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局部倒塌,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

此外,在私挖地下室后,上方6根原地下室底板梁承载力已严重不足,开挖地下室范围内桩抗震构造措施无法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当发生地震时,桩容易发生破坏,可造成原主体结构局部发生倒塌,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

前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按照“两违”处置流程,由建新镇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地下室回填工作。5月6日,金辉·十六山房C16#楼违建地下室回填工程开工,并于6月10日竣工。该回填工程累计产生费用198万余元,雷某春与参与违建的业主平摊该费用,并于8月13日向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付清上述款项。此外,仓山区城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建业主处以罚款29.8万余元。同时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后果严重

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金辉·十六山房C16#楼系联排别墅,一旦发生倒塌,损害结果呈扩张趋势,且难以控制其发展,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毁损等严重后果。被告人雷某春伙同林某宝在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地下室,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雷某春、林某宝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雷某春积极缴交回填工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雷某春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雷某春建筑大学毕业的专业背景和在房地产、设计行业的从业经历,以及违规施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躲避检查,继续不间断进行施工,足以认定被告人雷某春主观知晓开挖地下室会发生危及多数人安全的严重后果。故上诉人雷某春及其辩护人认为雷某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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