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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美容院被罚万元

http://www.csqnews.com  2019-01-04 09:38:18     【字号

  福州晚报讯 2018年11月,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仓山区某美容院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洁面、润肤、眼部护理等项目。

  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发现的营业执照、销售日报表、项目手册及美容会员管理资料,最终认定该美容院从2015年6月开始营业,一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属于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情形,情节严重,遂对该美容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该美容院于当年12月初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则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美容机构是否合法经营,与每一位顾客的健康息息相关,不容忽视。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无卫生许可证的美容机构严厉打击,为美丽保驾护航,也请广大爱美人士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切莫掉入圈套,毁了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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