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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营业额企业被追缴增值税

http://www.csqnews.com  2018-12-06 17:44:55     【字号

  近日,消费者许先生在福州一公司购买电器时,卖家以“不开发票可以更优惠”为由,迟迟没有开发票。

  接到维权投诉后,仓山区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调取取货凭证,发现该企业2017年至2018年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事实,实际营业额(含税)共计80多万元。经过问询,该公司经营者承认了相关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补缴欠缴税款。最终,税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约5万元,并为消费者许先生补开发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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